超限货物等级划分
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,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:一级超限、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。
一级超限: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;
二级超限: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,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;
超级超限: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。
超限货物超限位置
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,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:上部超限、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。
上部超限: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,任何部位超限者;
中部超限: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,任何部位超限者;
下部超限: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,任何部位超限者。
超重货物定义及等级划分
装车后,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(中-活载)的货物,称为超重货物。
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,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:一级超重、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。一级超重:1.00<Q≤1.05;二级超重:1.05<Q≤1.09;超级超重:Q>1.09。注:Q为活载系数。
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标识
装车后,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,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、刷印或粘贴“X级超限、X级超重”,或挂牌标识。
超限车运行速度的规定
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(以下简称限界距离),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,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;
限界距离在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间时,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;
限界距离不足100毫米时,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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